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单位一个货物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230万元,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货物各项技术参数。因该项目对所需货物产品质量要求较高,采购人为确保供应商所投货物的参数真实性,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评分部分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厂家出具的参数真实性承诺函”作为评审因素,投标供应商满足该要求获得分值3分。
该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知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可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但是并不确定将厂家出具的参数真实性承诺函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否合理,于是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记者咨询,可以将厂家出具的参数真实性承诺函作为评审因素吗?
问题引出
厂家出具的参数真实性承诺函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厂家出具的承诺函、授权书等资料。本案例中,厂家出具的参数真实性承诺函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华东交通大学政府采购招标办公室综合采购科科长樊云竹不建议这样设置,她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提出:“根据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因此,若为进口货物,可以将厂家的参数真实性承诺函作为资格条件,也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至于国产产品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我认为即使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不允许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但是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来看,设置厂家授权的承诺函给供应商带来了负担,应清除不必要的壁垒。”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与采购办公室严浩也不建议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厂家出具的承诺函只能反映厂家对于产品的支持和保障,是厂家所给出的单方面回应。即使没有厂家出具的参数真实性承诺函,供应商也应提供真实有效参数的货物,这样才能有把握去投标,因为参数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投标是否有效。”
岭南师范学院招投标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则认为:“我认为可以将厂家出具的承诺函设置为评分因素。但是,其实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出具的保证参数真实的承诺函无实质意义,因为供应商要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政府采购信息报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认为:“87号令禁止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等作为资格要求,是限制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主要为了防止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实际上,对于供应商而言,拿到厂家授权书或承诺函才能方便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供应商会积极与厂家沟通,获取需要的承诺函。但是,即使大部分供应商都能拿到厂家出具的承诺书,也不可将其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要求,可以视项目情况将其设置为评审因素,且分值不可过高。”
曹石林补充,财政部国库司编号为4730—3659323的留言回复显示: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因此,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设置评审因素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注意厂家出具的承诺函是否与所提供的货物质量相关;二是要注意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因此,采购人可以将厂家出具的授权书、承诺函等作为评审因素,但是要谨慎设置,且分值不宜过高,建议设置为2分或3分,否则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之嫌。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